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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界消息,近日,缙云县成泰阀门有限公司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,被缙云县人民政府新碧街道办事处处罚款人民币1万1仟元整(¥11000.00)。
据公告内容,缙云县成泰阀门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在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碧兴路126号实施了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为,违反了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》(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)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,根据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》(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)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,并参照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(试行)》的标准,对缙云县成泰阀门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:1.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1仟元整(¥11,000.00)。
缙云县成泰阀门有限公司违反了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》(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)第四十五条第一项,构成了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行为。对此,缙云县人民政府新碧街道办事处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1仟元整(¥11,000.00)。
主体名称 | 缙云县成泰阀门有限公司 |
处罚决定书文号 | 丽缙新碧罚决字﹝2024﹞第000049号 |
处罚类别 | 罚款 |
处罚决定时间 | 2024-06-21 |
处罚内容 |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(¥11000.00) |
罚款金额(万元) | 1.100000 |
没收违法所得 | 0.000000 |
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| - |
违法行为类型 | 缙云县成泰阀门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 |
处罚依据 | 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》(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)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|
违法事实 | 缙云县成泰阀门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在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碧兴路126号实施了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为,违反了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》(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)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,根据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》(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)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,并参照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(试行)》的标准,对缙云县成泰阀门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:1.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(¥11,000.00)。缙云县成泰阀门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到缙云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本机关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,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。 |
处罚机关 | 缙云县人民政府新碧街道办事处 |
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| 11332526064180688D |
数据来源单位 | 缙云县人民政府新碧街道办事处 |
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| 11332526064180688D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