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缙云县成泰阀门有限公司被罚款1.1万元

信息来源:eoovoo.com   时间: 2024-06-25  浏览次数:11

转自:金融界

本文源自:金融界

金融界消息,近日,缙云县成泰阀门有限公司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,被缙云县人民政府新碧街道办事处处罚款人民币1万1仟元整(¥11000.00)。

据公告内容,缙云县成泰阀门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在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碧兴路126号实施了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为,违反了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》(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)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,根据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》(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)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,并参照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(试行)》的标准,对缙云县成泰阀门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:1.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1仟元整(¥11,000.00)。

缙云县成泰阀门有限公司违反了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》(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)第四十五条第一项,构成了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行为。对此,缙云县人民政府新碧街道办事处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1仟元整(¥11,000.00)。

主体名称缙云县成泰阀门有限公司
处罚决定书文号丽缙新碧罚决字﹝2024﹞第000049号
处罚类别罚款
处罚决定时间2024-06-21
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(¥11000.00)
罚款金额(万元)1.100000
没收违法所得0.000000
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-
违法行为类型缙云县成泰阀门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
处罚依据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》(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)第四十五条第一项
违法事实缙云县成泰阀门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在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碧兴路126号实施了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为,违反了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》(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)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,根据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》(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)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,并参照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(试行)》的标准,对缙云县成泰阀门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:1.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(¥11,000.00)。缙云县成泰阀门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到缙云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本机关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,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。
处罚机关缙云县人民政府新碧街道办事处
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6064180688D
数据来源单位缙云县人民政府新碧街道办事处
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6064180688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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